1、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常务委员会。
2、常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3、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常务委员会顾问。常务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4、常务委员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委员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5、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常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常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6、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则所有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7、实验室主任每两周主持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