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管理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校办、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工作需要,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可聘请有关人士为管理委员会顾问。管理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4、管理委员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5、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管理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则所有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7、管理委员会主任每3个月应主持召开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可代为主持。
8、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 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 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4) 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5) 促进研究项目申请、不同课题间的合作和研究课题进展。
(6) 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
(7) 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8)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
(9)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9、管理委员会召开前,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10、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11、必要时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实验室主任审阅、修改后,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