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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作者:张璐    编辑:马瑾瑜     校审:关晓莉 李小勇 寇亮 审签:马效敏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0:2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化学类危险废物、生物类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三类。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废物管理的制度建设,并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实验室废物转移处置相关流程,并委托有资质专业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特点,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二)组织本单位师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培训,教育引导师生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具备一定危险废物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责任人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相关工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点,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移交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等。

(三)负责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相关的宣传、培训。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门区域作为危险废物暂存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通风、远离高温高压设备、配电箱、气瓶、危化品等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高温、日晒、雨淋,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原则上不得将危险废物存放于实验室楼道等公共区域。

(二)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危险废物直接倒入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条 实验室化学类危险废物收集

(一)化学类实验室废液主要是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需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废液量不超过容器容积的3/4,内外双盖密封,防止溢出。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其他易发生异常反应(如剧烈放热、产生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化学废物不得混放,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废物不得混放。

(二)废弃化学品主要是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化学品,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三)化学危险废物主要是直接接触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反应器、防护用品等耗材,如玻璃瓶、塑料瓶、烧瓶、试管、手套、碎玻璃及针头等。分类收集,统一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内,试剂瓶内确保无残留,碎玻璃及针头要存放在收集箱或利器盒中,贴好标签、做好相应记录。

(四)其它化学废物主要是实验时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废,分类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危险废物收集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等的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

(二)动物实验产生的废物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消毒灭菌。包装尺寸不超过450 mm×450 mm×450 mm,包装袋完好无损且封牢后放置于专用冰箱内冷冻保存。存放生物危险废物的冰柜应在显著处标示“生物废物专用”字样,且冰柜内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三)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收集箱或利器盒分类收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

第十二条 实验室其它危险废物收集

(一)气体废物是指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气体性物质,应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报废有毒、有害气体钢瓶不允许随意丢弃,需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进行处置。

(三)在常温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收集贮存。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收集器物需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危险情况等信息,不得瞒报或漏报。如因危险废物信息有误造成安全事故,由产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转移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贮存量情况,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备案手续,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应当遵照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发生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排、偷排的单位与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民大校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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