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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作者:张璐    编辑:马瑾瑜     校审:关晓莉 李小勇 寇亮 审签:马效敏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0:3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加强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控,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的管理行为。本办法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如涉及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落实。

(一)实验教学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及时电子造册。

(二)教务处负责对本科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和课题等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和课题等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科研处负责对在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等实验活动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保卫工作部负责落实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涉及监控等安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和配备。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级别。实验室安全级别可分为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Ⅲ级(黄色级)、Ⅳ级(蓝色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级别按照《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 1)和《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 2)进行等级划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学校实验室分为五类:化学类、生物(医学)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类别按照《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划分。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安全责任人、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香港六和合资料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安全级别为(红色级)的实验室报国家民委备案,并接受国家民委的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各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级别,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一级、二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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