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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管理细则
作者:张璐    编辑:马瑾瑜     校审:关晓莉 李小勇 寇亮 审签:马效敏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0:25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管制类化学品是指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相关目录清单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涉及的管制类化学品,包括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购买。

(一)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和爆炸品购买前须经学校相关负责单位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第六条 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各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需求量,根据实验室存放条件和存放总量要求,按照学校货物采购相关程序进行管制类化学品购买。

第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须分类建立购买、验收、出入库等台账资料,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 剧毒品管理

(一)剧毒品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 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 10409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二)剧毒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

第九条 易制毒品管理

(一)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

(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予办理申购手续。特殊情况下确无替代品必须使用时,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 易制爆化学品和爆炸品管理

(一)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储存场所或专用储存柜有防爆措施。

(二)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配备专人管理,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教学科研和师生安全产生影响的,将追究责任,甚至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一)私自购置管制类化学品;

(二)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制类化学品;

(三)私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管制类化学品;

(四)私自将管制类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管制类化学品;

(六)私自排放、丢弃、处理含管制类化学品的废物或废液。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

第十三条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在具备使用条件且对应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中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要对管制类化学品的去向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管制类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所使用药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药品的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性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管制类化学品做实验,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建立使用记录,明确记录用途、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使用记录不可随意撕毁、涂改、丢弃。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和剧毒类危险废物(包含剧毒品和汞类、铅类等)要单独收集、单独申报、及时上交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在执行本细则的基础上,还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化学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后,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民大校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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