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推动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香港六和合资料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任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责任体系。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副书记、纪检委员、副院长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好自己、配偶和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工作要点,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香港六和合资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香港六和合资料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三)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正风肃纪文件要求,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四)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岗位、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招生考试、采购招标、基建修缮、资产管理、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聘、财务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等领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香港六和合资料关于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规范使用“三公”经费,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六)支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问责查处等工作机制,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
(七)科研、教学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教学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相关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1.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所负责的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加强对所负责团队成员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2.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各项活动合法合规。
3.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团队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六条 学院党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学院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开展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工作,集中报告学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动接受民主评议。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约谈,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二)对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一条 对重大违纪违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检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