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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修订)
作者:张璐    编辑:马瑾瑜     校审:关晓莉 李小勇 寇亮 审签:马效敏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0:2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学校范围内教学实验室、各级科研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分为五类:

(一)化学类危险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危险源。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以及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

(三)辐射类危险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

(四)机电类危险源。包括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可能带来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

五)其他类危险源。包括少量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 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要求,对应实验室安全级别,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凭借二级单位或实验室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重大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以防为主, 常备不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教育在前、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强化沟通协调,上下联动,迅速到位,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确保处理公平有据。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教学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事故预防监管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一)负责决策、组织、协调、指挥校内各类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二)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国家民委、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负责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含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和实施;

(二)组织单位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结合实验室危险源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含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二)组织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 响应与处置

第九条 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和险情,应及时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并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求指示和救援。

(二)发生重大事故(Ⅱ级),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联系校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协助。

(三)发生较大事故(Ⅲ级),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四)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本单位或实验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救援情况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

(一)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险源(灭火、切断危险源等),防止事件继续扩展,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二)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以降低伤亡率,减少事件危害。

(三)引导人员撤离。组织撤离时应指导人员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四)做好现场洗消。对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予以清除,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结合实验室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实验室相关人员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确定现场处置预案,并保障其切实可行。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一)在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特别注意保护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它相关情况的整理记录工作。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

(三)事故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和落实整改,并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并消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后,分级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一)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二)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和职责,做好技术、治安、医疗、应急物资、交通运输及后勤保障等,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配备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培训、演练;根据危险源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配足配齐应急装备、设施,定期检查并保证可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日起执行,原《香港六和合资料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民大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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