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由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学院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三条 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应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实验教学部、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三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电;查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各类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电力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维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不准自行拆卸。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赔偿。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出入实验室应注意锁好防盗门。对于有客人进出实验室,实验室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实验室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上自己工作柜枱、锁定工作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实验室相关的钥匙、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信息保密。对于遗失物品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实验室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第二十二条 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最后离开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 实验室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员将实验室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确需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实验室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第七章 实验室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实验室的任何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实验室设备和物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