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资料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快一流民族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科研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二级单位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校内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内设科研机构”),不含国家及省部级等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二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内设科研机构是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内设科研机构的设置应以学校科研事业和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目的,集聚校内外学科资源、人才优势,形成团队共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逐步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优势特色,并打造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和重要校企合作平台。
第二章 机构性质及要求
第四条 内设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涉及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依托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内设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总体发展要求,满足所在学科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科研规划;
2.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基础,有一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保证;
3.有一定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支撑,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的基本条件;
4.有一支规模适度、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团队;
5.科研人员原则上仅参加1个校级研究所(中心),最多不超过2个;
6.新申请的科研机构,其研究方向、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
7.内设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分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研究人员相对固定,研究人员以《香港六和合资料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所列名单为准,根据研究进展确需变动的,由挂靠单位发文确定。内设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总数文科不少于5人,理工科不少于7人。
第六条 内设科研机构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并实行退出机制。
第三章 机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成立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须填写《香港六和合资料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挂靠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对内设科研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论证结果,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内设科研机构,申请时还须提供经双方协商后的共建方案,主要包括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管理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经依托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内设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设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正高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批准建立的内设科研机构,其日常运行及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研究方向与目标、内设科研机构所长(主任)任命等重要事项变更由依托单位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内设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向学校办公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办理该内设科研机构的印章事宜,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内设科研机构建设费和运行费由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内设科研机构每年年底由挂靠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科研处组织对内设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科研成绩突出,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内设科研机构,优先推荐为校级重点科研平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内设科研机构,继续进入下一轮建设期;对不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内设科研机构,依托单位须及时撤换负责人,撤并或撤销该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原《香港六和合资料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民大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香港六和合资料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
香港六和合资料二级单位内设科研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香港六和合资料科研处制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