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资料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民委发〔2017〕9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教技〔2015〕3号)、《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省、部、厅、学校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学科为载体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科研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教学部、财务处、组织人事部、研究生处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资源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依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上报主管部门;
(三)支持重点实验室的队伍建设,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学科建设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所在学院或科研院所,依托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重点实验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工作;
(二)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主动承担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有紧密联系的科技项目;
(三)培植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专著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四)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人员结构相对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培育建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应与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必须配合和促进相关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布局与发展重点,立项建设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选择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校级重点实验室,或整合现有重点实验室及相关学科优势资源,重组新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申报高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重点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学校将不断改善和更新其硬件条件,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造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环境。重点实验室也应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完善和提高其科研条件,并加强学术氛围与人文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费等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应逐步建立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主管、学院或研究院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水平,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开会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的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本校的人员担任,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投入要求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原则上每年为每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投入20万元,为每个省部级以下重点实验室投入10万元,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经费,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支,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用于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耗材、学术委员会议费、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印刷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开放课题费、学术交流与调研费、成果产出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用于按照科学研究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改造升级、仪器设备研制及配套设施购置。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科研业务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配齐配强实验室安全队伍,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面向师生的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内容教育,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提高教学科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方式方法,严格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以学生的规范动作预防后续学习、工作中的常规性错误。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独立的网站,确保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建成重点实验室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实验室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职责范围的考评工作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缓拨或停拨运行费。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主管部门实验室评估的有关文件规定接受评估。校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以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应主办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且完成以下3项任务中的1项:
(一)被批准为高级别重点实验室。
(二)获得标志性科研业绩1项。
(三)获得项目、成果、奖项、经费等方面达到下面2项(根据香港六和合资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获得国家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发表论文A2类1篇,B1类2篇,或B2类4篇;在A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2部,或在B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4部;获得省部级奖项1项;外来到账经费5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执行上级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香港六和合资料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民大发﹝2017﹞2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